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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这并不是你的钱!

【字号:    】        时间:2024-09-02      

   近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对一组织卖淫案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主犯李某某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余万元,从犯林某某、翁某某等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由于该案涉及嫌疑人众多、赃款数额较大,我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三步走”追缴非法所得,确保非法所得不被犯罪嫌疑人继续占有或挥霍。 

  第一步:充分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确定犯罪所得。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就召开联席会议,对于组织卖淫案的侦查方向和重点展开讨论。由于该案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招嫖,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及犯罪所得,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商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结合各犯罪嫌疑人陈述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主犯李某某的个人违法所得为六十余万元,从犯林某某、翁某某等人的个人违法所得从几百元到十余万元不等。 

  第二步:释法说理,提升犯罪嫌疑人悔罪程度。检察机关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加强释法说理,提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认罪悔罪的诚意。表明其在利用互联网,通过“抖音”“陌陌”等软件为组织卖淫招揽嫖客而获利的行为是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便利的行为,严重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 

第三步:坚持“应追尽追”,追回赃款七十余万元。追赃挽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存在重大意义。我院承办人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的引领下,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引导各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赃款。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经过承办人释法说理,均明白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主动表示愿意退还协助组织卖淫所得的非法利益。2023年4月至今,共追回赃款七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