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4年4月起,向某甲、唐某在网上购买一台可玩打鱼游戏进行退分赌博的游戏机放在一台球俱乐部内,招幕玩家以玩打鱼机为名,行赌博之实。为更好的管理赌场,邀约向某乙入股,三人约定盈利后分红。唐某主要负责收钱及管账,向某甲主要负责收钱及赌场管理,向某乙主要负责给机器上下分。参赌人员用现金或转账购买获得打鱼机的初始积分,积分用完可再次充值,剩余或多余的积分可予以兑现。2024年6月,来凤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赌博人员 5人,经营过程中该赌场涉案赌资共计7万余元。
2024年10月9日,来凤县检察院以向某甲、向某乙、唐某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来凤县法院提起公诉。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向某甲、唐某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向某乙中途加入,未投资,至案发未分红,依法判处向某乙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延缓三百零三条第二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检察官提醒:本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具有退分功能的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市面上“老虎机”、“打烟机”、“海底寻鲨”、“飞燕走兽”等游戏机本都为娱乐游戏而用,作为娱乐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能以赌生财,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更不能为了开设赌场、赌博而专门购买打鱼机等游戏机投入使用,否则,捕鱼捕到的只会是法律赋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