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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养你”变“我不管” 夫妻相互抚养义务不可逃

【字号:    】        时间:2025-06-04      

   近日,来凤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一起丈夫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件依法支持起诉,帮助残疾妇女成功追索抚养费。

  向某英和丁某系夫妻,二人于2005年结婚,2009年离婚后于2010年复婚。2021年3月,向某英因心脏肿瘤、脑梗死、气管窒息等疾病多次住院,被评定为三级肢体残疾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力承担高额医疗及生活费用。其丈夫丁某作为某单位在岗职工,有稳定收入,但其认为与向某英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不仅未对向某英的医药费、生活费支付过分文费用,而且对向某英的现状颇为不满,并未履行抚养义务。向某英就抚养费支付与丁某多次沟通无效后,又多次找到丁某所在单位、信访局、社区、妇联等部门协调,都未得到妥善解决,向某英生活陷入绝境。来凤县妇女联合会依托与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签订的《关于建立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向来凤县院转交本案线索。2024年8月,向某英向来凤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来凤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到当事人家中、社区、信访局走访,调取两人之前的调解记录,了解向某英的生活状况,查看向某英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每月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支出。考虑到该夫妻二人虽然长期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该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检察官决定努力促使双方和解,多次与二人面对面沟通,听取二人意见。检察官从家庭温情、夫妻义务、传统美德等方面对丁某进行了柔性劝导,同时向其出示法律条文、夫妻之间追索抚养费的典型案例,开展释法说理。经反复协调,丁某同意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就抚养费支付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办结后,来凤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回访,跟踪了解向某英的身体、生活现状和抚养费支付履行情况。向某英反映,现在丁某每月按时给付抚养费,平时也主动关心自己身体和生活状况。看着向某英终于过上正常生活,检察官倍感欣慰,一场历时多年的家庭矛盾终得化解。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