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正常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乘人员、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案情回顾:2023年10月28日,来凤县某甲客运公司驾驶员孙某某因不满村村通客车违规载客,抢夺行驶中村村通客车方向盘并掌掴驾驶员脸部,造成该车方向突然向左偏离,后村村通驾驶员修正方向后驾车离开,孙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
经依法审查,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经综合考量,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对方司机具有一定过错,孙某某行为具有现实危险但所幸致客车偏向时间短暂、未造成司乘人员或周边群众伤亡等严重后果,孙某某亦于案发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妥善化解。经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等意见,听取涉案双方所属客运公司意见后,最终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仍需接受处罚。来凤检察院利用两法衔接平台的机制,向来凤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孙某某危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该局已对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延伸:来凤检察院为深化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并立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该案为切入点,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交通运输行业的类案监督,联合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单位,实地走访县内多家客运公司、站点,了解行业主管部门对客运公司、车站等日常监管、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违法违规处理制度等,了解法治教育状况、对客运班线、客运车辆、驾驶员等管理规章制度,对运营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随后,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书》,针对监管客运公司力度不足,要求针对企业法治观念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疏漏进行整改。县交通运输局对该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严重危害司乘人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更是一种直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种行为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剥离出来单独入刑,既是威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冲动的施暴者,也是应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此类事件,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检察机关提醒,营造和谐的司乘环境,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有序行驶,让“安全”行驶在法治大道上,才能带来每一次的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