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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字号:    】        时间:2025-08-08      

   近期,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等相关规定,与来凤县公安局会签《关于落实拘役罪犯每月申请回家制度的实施办法》,将“回家权”适用范围从“丧葬”扩展至老人陪护、子女升学、必要经营活动等与家庭责任、基本生活相关的领域。

  81日,该《实施办法》得到具体实践。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通过持续性宣讲拘役罪犯回家权制度,陈某某了解到拘役罪犯符合条件时可申请离所,其提交了申请书。经审查,检察机关了解到陈某某系县某水电站副总经理,案发前长期负责水电站安全运维工作,一贯表现良好。来凤县正值汛期,作为水电站分管技术与安全的副总经理,陈某某确有必要出所安排相关事宜。鉴于陈某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较低,且符合《管理办法》中需要进行必要经营活动的标准。经严格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批准陈某某出所。   

  82日,陈某某出所,立即去往公司处理紧急事项,安排了相应工作。84日,陈某某准时回所。其妻子致电检察机关,对保障拘役罪犯合法权益的体现的人文关怀表示了感谢。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检察机关的履职作为,旨在保障法律赋予拘役罪犯的这项权利落于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