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干警赴全省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培训班,与一线消防指战员进行了案件办理交流研讨,研讨中,梁瑶同志以“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这一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涉消防产品刑事案件办理的全流程。
该案是全省少见的涉消防产品类刑事案件:来凤县华龙城小区物业公司向经销商刘某的恩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1486具手提式灭火器,该批灭火器均由刘某的所在公司向海某科技公司采购。后来凤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检查中发现,华龙城小区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不合格,遂对该批次灭火器进行抽查检验。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验及海某科技公司申请复检,两次检验均未达到灭火器的国家强制标准第一主要成分磷酸二氢铵含量应当大于等于75%的要求。案发后海某科技公司将不合格的灭火器更换,该公司研发部、质检部经理杨某某主动到来凤县公安局投案,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涉消防产品刑事案件通常具有销售网络广、涉案金额大、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特点。研讨中,检察干警首先围绕案件管辖、行为人主观故意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等核心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明晰了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并阐述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本程序。在随后介绍的检察履职环节中,检察干警重点介绍了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建议、检察听证、认罪认罚从宽等关键制度,使与会指战员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有了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认识。
为强化消防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协同效能,推动行刑衔接机制落到实处,研讨人员专门针对执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类似案件,就证据收集规范进行了深入阐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详细解读了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规则,明确指出: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以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的,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无需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提醒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初期即应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证据固定的规范性,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节约司法资源。
研讨结束后,消防指战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鲜活的案例剖析与深入的法条解读,不仅汲取了宝贵的涉消防产品案件办案经验,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更深化了“检察蓝”与“消防蓝”之间的感情。
下一步,来凤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与消防救援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专题授课等“面对面”的精准对接方式,不断拓展执法司法协作的深度与广度,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共同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质效实现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