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来凤县检察院 > 来凤检讯

弱有所依 为民而行 | 以“心”换“薪”解民忧 听证促和化纠纷 ——来凤县检察院助力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余款

【字号:    】        时间:2025-12-26      

  “3200元虽然不多,但是对于胡某某一家来说,也是一笔重要收入。”12月16日,来凤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成功化解一起农民工讨薪纠纷,为涉案农民工胡某某追回被扣留的工资余款3200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3月至7月,胡某某受雇于巴东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漫水乡某建设项目担任施工员。工程完工后,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累计拖欠胡某某工资26500元。此后,胡某某通过微信沟通、现场反映、信访申诉等多种方式追讨薪资,均无果而终。11月12日,胡某某向来凤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来凤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用工记录、工资结算凭证等证据,确认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为快速化解矛盾,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与涉事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向企业负责人宣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经过反复释法说理,双方于11月21日达成初步共识,该公司向胡某某支付了23000元工资,但以胡某某工作存在失误导致返工损失为由,扣留了剩余3500元工资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胡某某父母年过八十,父亲患有脑瘫,子女为在校大学生,胡某某为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家境困难负担重。涉事企业坚持认为胡某某在工作期间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而拒不支付剩余3500元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12月16日,来凤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工程建设领域专家、社区调解工作者、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就企业扣留工资的争议焦点展开听证评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全面呈现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企业提出的“工作失误”主张,结合施工记录与行业规范逐条回应。检察官明确指出,工资支付与所谓“损失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企业无权单方扣留工资抵偿损失。在多方见证和法治引导下,该公司最终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同意全额支付剩余工资,经双方协商,扣除300元合理成本后,企业承诺两日内支付胡某某工资余款3200元。 

从扣留3500元到仅扣留300元,农民工追回了工资、公司化解了纠纷、社会节省了司法资源,对于这一“薪”实现的多赢,承办检察官表示:“办案就是把群众放在心上,以‘心’换‘薪’,深化‘枫桥经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